性爱网

当前位置: 性爱网>>性爱网>>通知公告>>正文

【研究生培养】关于做好2014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4-05-04  点击:[]

 

各位老师:

根据《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宁大政〔2013148号文件)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校2014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招生资格认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交叉学科范围内,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拟招收我校2015级博士研究生者。上述人员,应是截至2014430日未退休的我校在岗人员。

二、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执行。其中,需特别说明的是:

1、第六条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是指197451日及以后出生。

2、第八条中关于项目的要求2是指201251日起至2014430日止。

3、第九条中关于成果的要求3是指201151日起至2014430日止。

三、受理形式

根据《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宁大政〔2012111 号)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对二级学科博导招生资格的认定,按一级学科博士点(工程力学为二级博士点,下同)所在学院受理。

四、工作安排

(一)430日前:研究生院根据现有资料对已获2014级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学院(见附件)。

注:初审仅审查相关人员科研水平是否符合博士生导师聘任条件,《初审结果》仅供学院推荐博士生导师时参考,若信息有出入请直接在《初审结果》相关栏内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明59日前反馈,以便再次核对。

(二)512日前,需完成以下工作:

1、对初审暂不符合者,分别采集并审核其一条最新的有效科研项目信息和一条最新的有效成果信息,填入《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认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见附件3),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可以是相关查询网址)。

2、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的老师需填写《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4、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并将其一条最新的有效科研项目信息和一条最新的有效成果信息也填入附件3表中。

首次申请老师请递交以下材料: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认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稿需与原有博导的补充证明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新增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一起装订(纸质每人1份)。

 

3、将核对后的《初审结果》和以上材料提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海洋学院)评定分委员会:

 

(三)526日前,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完成:

1、对上述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

2、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原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及新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评,形成《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四)研究生对学院递交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1、《申请表》仅供首次申请人员填写,其他人员无需再填;表中“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见附件6认定;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见附件7认定。

3、各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严格按《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议。

 

科研办:郝婷婷,889984[email protected],龙赛理科楼南楼221

 

研究生院:楼鑫垚,87600027[email protected],黄陈月莉楼303室。

 

 

 

附件1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

附件2: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3: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认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

附件4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5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6: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7: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

 

 

科研办

201454


上一条:关于签订2014年度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确认书的通知 下一条:【教务办转】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13年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关闭